三版:要闻总第2189期 >2018-06-28编印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拆除违规LED广告屏 净化市容环境
刊发日期:2018-06-28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莱西市情/莱西新闻/莱西新闻网    通讯员 吕彦宏
   LED广告屏设置不当不仅影响城市容貌,易形成“光污染”,而且有的由于存在质量问题易造成漏电、垮塌等安全隐患。5月下旬以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积极开展户外LED广告屏专项整治行动。执法队员展开“地毯式”排查,对违规设置的LED广告屏进行摸底统计,对无审批手续私自悬挂或不按照审批手续私自加挂LED广告屏的,执法人员以教育、劝导为主,挨家挨户进行宣传动员自拆。针对部分店家的不理解,执法队员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最终得到了大部分店家的理解;对于已依法进行审批的LED显示屏,要求商户严格按照规定悬挂,对电线外露、电子屏破损、设置不牢固的及时进行修复,对逾期拒不整改的坚决予以拆除。截至目前,累计出动执法人员400余人次、车辆60余台次,先后拆除各类LED广告屏610余块,2000余平方米。
  “附近的LED广告屏都卸了,这下晚上睡觉不用担心受影响了。”住在青岛路附近的李先生告诉笔者,这里有几家商户营业时间较长,一到晚上各种LED广告屏交相辉映,各种彩色光线从窗户透过来,让习惯早睡的李先生实在是承受不了。
  拆除LED的法律依据:
  1、《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设置招牌应当符合招牌总体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限于标明本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标识,不得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同一单位在同一街面仅限设置一块招牌。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包括以下情形:
  (一)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市政设施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广告栏、宣传栏、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
  (二)利用建(构)筑物、车体、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亭体、工地围墙(挡)、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投影、显示广告的;
  (三)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地或者经营场所的户外空间设置的,表明其名称、字号、标志的牌匾、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