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西市情/莱西新闻/莱西新闻网 通讯员 张道晶
2018年2月1日,新修订的《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开始实施。相对于原来的《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新修订的《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主要有以下三点变化。一是对补缴月数进行了明确。新修订的《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前,因故中断缴费累计不超过两个月并及时补缴的,可计入连续缴费期限,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补缴月数超过两个月的,则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二是对外地转入我市职工享受待遇条件进行了明确。新修订的《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职工将外地区社会保险缴费转入我市后,在外地区缴纳生育保险时间不再计算为本市缴费时间。三是对计划内流、引产津贴待遇进行了明确。新修订的《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四个月以内流、引产的,统一调整为享受15天津贴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