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九:
送女儿进黑幼儿园终酿悲剧
——刘某诉辛某身体权纠纷一案
【案情】
2009年11月,年仅3岁的刘某被家长送往一所无资质的幼儿园。当时家长考虑冬天孩子不用天天去,图方便,又花费少,每月托管费仅100元。幼儿园考虑多一个学生可以多一份收入,且孩子不是天天来,双方均感觉合适。该幼儿园无资质,设施不完善,管理不规范。刘某入园后一个多月,因其比较好动,老师疏于管理,导致孩子进入厨房碰倒暖瓶,热水洒在棉裤上烫伤。老师发现后,采取措施不妥,直接给其脱裤子,腿部的嫩皮被粘在棉裤上,腿部脱皮。经鉴定,刘某之伤构成十级伤残。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经济损失124174元。幼儿园认为,家长在刘某入园时故意隐瞒病史,导致幼儿园并未对刘某特殊照顾,因此刘某家长应承担主要责任。
本案多次调解后,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辛某赔偿刘某各项经济损失60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幼儿园非法办园,条件简陋,管理不规范,导致幼儿受伤,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案幼儿园假设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合法幼儿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