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版:法治总第2135期 >2018-03-28编印

《中小学生法制宣传手册》案例
刊发日期:2018-03-28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案例八:体罚教育要不得
——刘某诉王某、某学校身体权纠纷一案
 
【案情】
  刘某原系某中学学生,王某系其班主任。因刘某组织校外人员到学校打架,王某找到刘某进行调查了解,刘某不予配合,遂对其采取拳打、脚踢等方式进行体罚,致刘某身心受到重大伤害。后刘某在家服用大量安眠药自杀,并在上学路上晕倒,被同学发现并送往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药物中毒、多发软组织损伤。法院认为,王某身为教师,其在实施教育、管理职责中,对违反校规的学生采取体罚措施,并因体罚而导致学生服用安眠药,致学生身体受到伤害,应承担全部责任。基于其侵权行为系职务行为,依法应由某中学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校园师生之间的暴力日渐引起人们关注。在教学过程中,个别老师对学生采取了失当的教育行为,比如体罚、实施暴力等。我国《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对规范学校、教师的行为做了明确的规定,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和符合学生身心发展特点教书育人、依法履职。聘任的教师,在实施教育、管理职责中,故意致伤学生身体的,作为聘任单位的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