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七:
“蹦蹦床”带给你的安全警示
——王某诉张某、某商场身体权纠纷一案
【案情】2013年某日,王某(4岁)随母亲到某商场张某开设的游乐场玩蹦蹦床,随后监护人就去购物了。王某与小朋友玩时,不慎被踩伤,经医院诊断为左尺桡骨骨折。张某与某商场系租赁关系,未办理营业执照。法院认为,各方均存在过错,判决张某和某商场均承担相应责任,王某亦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说法】儿童乐园是针对未成年人游乐的场所,经营者应当预见到儿童玩耍时会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加强引导和管理。儿童在游乐场不发生监护权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官提醒:
玩蹦蹦床的小孩子,最容易摔伤各个部位的关节,除了颈椎,手肘、手掌、手指、脚踝等部位也极容易受伤。因此家长在陪孩子玩“蹦床”时 一定要小心谨慎,防止踩踏事件发生。蹦蹦床作为一种大型儿童娱乐设施,其特点是不能和监护人(儿童家长)一起娱乐。作为经营者,应当知道自从儿童购票进入后,蹦蹦床的管理人员就充当暂时监护人,承担看管责任,要严格把关,及时予以警示。商场对租户要依法管理,避免未成年人受到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