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版:法治总第2119期 >2018-02-28编印

《中小学生法制宣传手册》案例
刊发日期:2018-02-28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案例六:
托辅班履职不到位要担责
——王某诉李某、叶某身体权纠纷一案
 
【案情】
 
  2016年6月,原告王某在自家楼下玩耍时,被在叶某处上托辅班的李某扔废旧衣架扎伤左眼,后虽经医院抢救并多次手术治疗,但左眼视力仍接近丧失,无法视物。经查:李某参加了被告叶某开办的辅导班,根据约定被告李某父母本应在下午六点前将孩子接走,但李某父母因有事未按时接走孩子。后因孩子要求下楼玩耍,叶某便让其自行到楼下玩耍,在与原告一块玩耍过程中致原告受伤。法院认为,被告李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叶某作为托辅班的承办者,对托辅班的孩子负有教育、管理职责,但并不发生监护权转移,因此,叶某对李某未尽到相应管理义务,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在本案中亦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各方均未尽到监护责任或者管理义务,致原告受伤。对于未成年的教育管理,监护人或者辅导班等管理部门都应尽到自己的义务,否则,一时疏忽,就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
  目前的托辅班多数是未登记注册,条件简陋,管理不规范,极易发生伤害事件。本案系伤害辅导班外的学生,法院审理更多的是辅导班内受到伤害的学生。对此,我们的教育管理部门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加强监管。为人父母,不能单纯为了减轻自己的负担,随意地将孩子交付给一些不具有资质的托辅班,认为交了钱就可以不尽监护义务,以为孩子交给别人,监护权也转移了。法官希望这样的惨剧不再发生,希望青少年都能健康快乐的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