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版:法治总第2111期 >2018-02-07编印

《中小学生法制宣传手册》案例
刊发日期:2018-02-07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案例五:
性侵幼童案件须引起重视
——吕某犯强奸罪一案
 
  【案情】
  吕某(58周岁)与李某(女,7周岁)的爷爷奶奶是邻居,李某平时在爷爷家写作业,吕某经常把李某叫到家中写作业。2012年冬天至2013年2月,吕某采取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等哄骗手段,先后奸淫李某五次。案发后,协商未果,后吕某投案自首。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采取哄骗手段与其多次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予惩处,并依法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九年。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本案是一起性侵幼女的典型案件。受害人刚满七周岁,不谙世事,易相信作为同村邻居被告人的花言巧语,加之其监护人缺乏对孩子的保护意识,使得被告人的性侵害轻易得逞。本案的发生反映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存在瑕疵。对于奸淫幼女及猥亵儿童罪的案件,受到伤害的地点往往是与被害人家庭很熟很近的地方,家长平时对孩子管理粗心大意,事后后悔不已。通常地点是:卫生所、商店、饭店、邻居家、学校、幼儿园、亲戚家等。提醒家长,孩子的危险无处不在,家长应对孩子的监护实施无缝隙管理。家长平时要跟孩子多交流,多注意孩子的变化,注意他们平时交往的朋友和活动的范围,清楚他们的思想和想法,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该类案件发生后应依法处理,不能私了。
  近年来,莱西法院联合多家单位,建立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和保护受侵害未成年人机制,加大普法宣传,针对未成年人心理特点开展性知识及性侵害预防教育,最大限度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打击对未成年人的性暴力犯罪。同时,法官建议家长要及时对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