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版:综合总第2109期 >2018-02-02编印

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纳入社会信用共享体系
刊发日期:2018-02-02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2018年1月10日,青岛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出台了《青岛市推进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将11类一般失信行为和10大项严重失信行为,纳入社会信用共享体系。

城市管理领域一般失信行为
 
  1.下列逾期未履行行政决定或者一年内同类违法行为被处罚2次以上的:
  (1)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
  (2)违法占路经营、跨门经营或者露天烧烤经营的;
  (3)违法在道路两侧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构)筑物的;
  (4)侵占、损坏楼道、绿地等物业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
  (5)在特定的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
  (6)不按照规定清运生活垃圾,或者不按照指定地点倾倒、处置生活垃圾的;
  (7)违法饲养家禽、家畜、犬只和食用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8)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厕所、生活垃圾容器的,或者建设工程竣工后,未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建筑及施工设施的;
  (9)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发生物料撒漏污染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的,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造成泄漏或者遗撒的;
  (10)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进行处置,或者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
  (11)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取得相关经营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收运、处置,餐厨废弃物未分类投放,或者将餐厨废弃物混入其他垃圾收运的;
  (12)违反规定设置户外广告,或者户外广告未及时维护、整修或者拆除的;
  (13)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
  (14)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或者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
  (15)其他城市管理领域违法行为,逾期未履行行政决定的。
  2.乱贴乱涂小广告,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和居民生活环境的;
  3.损毁公共绿地,或者占用公共绿地耕种、停车等的;
  4.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内容建设以及临时建设工程到期未拆除,经责令拆除而在限定期限内未拆除的;
  5.擅自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经责令限期整改或拆除,逾期未拆除或未改正的;
  6.排水设施损坏、堵塞未依法承担疏通、维修责任的;
  7.损坏、圈埋、占压或者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设施的,限期未整改的;
  8.违法改变用水、用气、用热性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的,限期未整改的;
  9.城市管理及执法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拒绝提供相关材料以及转移、隐匿相关证据的;
  10.拖欠生活垃圾处理费、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污水处理费,经催告后仍不履行义务的;
  11.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生产存在以下行为的:
  (1)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谎报、瞒报、迟报事故;
  (3)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4)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限定期限内未履行的。
 
城市管理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内容建设以及临时建设工程到期未拆除,被强制执行的;
  2.擅自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被强制执行的;
  3.暴力阻碍查处违法建(构)筑物、侮辱殴打环境卫生工人等严重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秩序的行为,经司法机关依法认定的;
  4.非法倾倒废弃物情节严重的;
  5.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相关审批手续的;
  6.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批准、核准文件或者许可证的;
  7.违反城市供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行政许可、吊销许可证的;
  8.破坏古树名木的;
  9.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生产存在以下行为的:
  (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3)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4)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5)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10.其他违反城市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或者被强制执行的。
 
会受到哪些惩戒
 
  对一般失信行为将予以信用提醒:
  通过发函、约谈等方式对一般失信行为予以提醒,社会法人及自然人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上升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予以联合惩戒。
  对严重失信行为的社会法人:
  列为城市管理领域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各行政管理部门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最高可以作出停止执行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取消惩戒对象的政策性资金支持,限制参与招投标、政府采购活动, 限制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认证证书或者生产许可等限制性或禁止性措施,并在供纳税信用管理和供金融机构信贷审批时作为审慎性参考,同时在“信用青岛”网站公示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对自然人严重失信行为:
  将按照规定限制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评先评优活动资格,纳入公务员诚信档案,供金融机构信贷审批时作为审慎性参考,限制公积金贷款使用,限制申报相关职称、限制办理执业登记、年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