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版:关注总第2096期 >2018-01-17编印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刊发日期:2018-01-17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接上期)
  第十三条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划分办法。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划分办法划定责任区范围。责任区范围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报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区(市)的,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四条 建(构)筑物、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场所、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城市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禁止擅自改变建(构)筑物的形态和色彩。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构)筑物的外立面残损、变色、有明显污渍,影响市容的,其责任人应当进行整修、清洗或者粉刷。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例规定的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由市、有关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六条 在建筑物外安装窗栏、遮阳(雨)篷、空调室外机、排气扇、广告支架等设施,应当符合设置规范,并保持整洁、完好。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筑物的未封闭阳台、窗外、门外、屋顶、平台不得放置、悬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禁止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构)筑物临街一侧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栅栏或者以绿篱、花坛、草坪等方式处理。
  第十九条 待建土地的临街一侧,除已经进行绿化或者设置停车场外,应当按照规范设置围挡,围挡外观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