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版:法治总第2092期 >2018-01-10编印

《中小学生法制宣传手册》案例
刊发日期:2018-01-10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案例二:
莫让“爱”再次伤害孩子
——张某诉赵某探望权纠纷一案
 
【案情】
  张某(女)与赵某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12月,两人在市民政局协议离婚,确定女孩赵馨(化名)由赵某直接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张某可以随时探望孩子。离婚后,张某经常去幼儿园探望赵馨,还经常把她接到家中住宿,探望频繁,后赵某就拒绝让张某继续探望孩子。赵某认为,张某经常探望赵馨,既影响了孩子的正常起居,也影响到了她的学校生活。为此,张某就以赵某不让探望孩子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两人也为探望问题发生争执。后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每周接女儿回家住宿一次。
  本案经过多次调解未果,法院判决张某每月第二、四周的星期五下午放学时将赵馨从幼儿园接回,星期一上午上学时直接将孩子送到幼儿园。赵某应予以协助。
 
【法官说法】
  本案的发生是让人觉得非常痛心、遗憾的。夫妻离婚后,不能心平气和地来协商解决关于子女的问题,一个未成年的孩子要继续承受父母不睦的压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另外,父母不得因探视问题拒绝支付抚养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履行。对于不可替代的须由被执行人完成的行为,经教育,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妨害执行行为的有关规定处理。执行机构也可对被执行人处以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可在其应支付的抚育费中扣减相应金额。
  以上可以看出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在探望孩子的时候,应按照双方约定或者法院判决探望孩子,同时应考虑到探望孩子不能影响到孩子的生活和学习,也应该考虑到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生活。不能让孩子因探望权在父母离婚后承受二次伤害。法律判得了探望权,却判不来父女、母女的亲情。当父母离婚不能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时,那么请尊重探望权,给孩子完整的父爱和母爱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