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版:综合总第2082期 >2017-12-22编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刊发日期:2017-12-22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同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61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推进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具有重要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排污费制度为基础进行税制设计,实现收费向征税制度的平稳转换。该法共五章二十八条,对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课税对象、计税依据、税收减免、征收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为方便广大纳税人学习,现向社会公布。
  以下是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 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第五条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六条 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二章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第七条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第八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