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地下水污染现场检查。
1.场地污水处理设施(单元)、涉重环节、固废(危废)堆放场所、化学品堆放场所等是否逬行防渗漏、放腐措施。有地下水的污染的,治理措施是否到位。
2.检查应急预案编、评、备、落实情况,附应急演练中情况文字、图片及相关资料。
3.项目是否符合环保要求的初期雨水池(如化工、电镀、印染、涉重等行业)和应急事故池等。
4.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名称、数量、有效期等)。
查办、转办、督办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的这个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不是简单罚款可以了事的。
(九) 检查企业是否存在环保造假
1.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
2.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
3.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三、其他企业应注意事项
(一)建设单位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染处理设施、场所。
(二)不得违反排污口设置规定、私设暗管、私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三)在禁止建设区域内违法建设,同时项目建设要符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