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及政策解读
(接上期)
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一)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对于与生产混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再一次强调“对使用情况做必要的记录”,并要求有合理的分配方法,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这一条款在之前的119号文和97号公告中,并未明确。40号公告进行了明确,对无形资产摊销要求就税前可扣除的摊销部分允许加计扣除。)
(40号公告中第三、四条的规定,与97号公告中“多用途对象费用的归集”部分的规定是一脉相承的。原来97号公告规定,“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40号公告在重新明确的基础上,又进行了完善,可操作性明显增强。)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这一条没有变化,只是40号公告进行了说明。)
六、 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与119号文相比,40号公告中,对“其他费用”又增加了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这样可加计扣除的费用又扩大了,加计扣除的又一福音。)
七、其他事项
(一)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这一条在之前的119号文和97号公告中,并未明确。关于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可以选择对企业更有利的处理方式。)
(二)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这一条款在之前的97号公告中,是这样规定的,“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通知》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假定确认研发费和确认销售的年度不一致,按照97号公告的规定在实务中就存在争议。40公告就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何时确认收入,就从确认收入当年已归集的研发费中做相应的扣减。要加计扣除费用最小至0。)
(三)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四)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这一条是之前实务中争议比较大的一点。在之前的119号文和97号公告中均未对此明确,40号公告可以说是实现了非常大的突破。40号公告规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但是失败的研发活动能够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与必须符合加计扣除的相关规定。)
(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这一条款是之前实务中争议比较大的一条。97号公告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关于这一条规定,有的说,此处所说的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要理解成受托方实际发生成本。40号公告终于进行了明确,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
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八、执行时间和适用对象
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以前年度已经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涉及追溯享受优惠政策情形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二)项、第二条第(四)项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