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环保监察执法到企业现场主要检查内容
(一)企业不能阻挠环境监察。
两高环保司法解释:第四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
(二)企业环保问题投诉
根据各级环保等部门收到的群众来电来信投诉相关企事业单位的环保问题投诉情况,检查企事业单位有无偷排废气、废水、违法处置转移(危险)固废;噪声是否扰民;污染治理设施是否简陋老旧;能否做到达标排放等,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环保问题。
(三)排污检查
两高环保司法解释:第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