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赵某结婚后,一直租房子居住。赵某的父亲看女儿租房子住,心里不是滋味,一次去外地要账后,将40万元现金给了女儿。小两口没多久就买了一套房子,登记为赵某的名下。
王某与赵某搬到新家后,王某结交了几个游手好闲的朋友,每每在外面喝酒回家,就对赵某破口大骂,甚至大打出手,第二天,王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莫及,对赵某赔礼道歉,甚至不惜下跪求饶。赵某一次一次地原谅王某,终于失望。于是想与王某离婚,要回由父亲出钱买的房子。
可是一咨询,赵某发了愁,像这种婚后买的房子,虽然登记为她的姓名,如果不能证明是她父亲出的钱,就应当算作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如果不能证明男方有家庭暴力,起诉到法院也不一定能判离婚。后来,经咨询律师找到了一个解决问题的办法。
赵某回到家中没过两天,王某又醉醺醺的回家对她一顿毒打。还好,赵某在这之前已经偷偷地打开了事先准备好的录音笔。第二天一醒来,王某就跪在赵某面前求饶。 赵某要求王某写个保证书,把打她的事实一次一次的都写在上面,还有其父亲出资买房子的事情也写在上面,并且保证绝不再犯。王某为了求得妻子的原谅就写了一份书面的保证书并签字。
有了录音和保证书,赵某向法院起诉离婚。
庭审中王某答辩不同意离婚,主张涉案房产是婚后购买,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赵某向法院提交了录音和王某的保证书,以此证明王某对赵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同时证实涉案房产是由其父亲出资购买,并落户至赵某名下,依法应认定为赵某的个人财产。本案经审理,依法判决二人离婚,涉案房产系赵某个人财产,归赵某个人所有。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