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版:要闻总第2029期 >2017-09-14编印

环境保护方面违法条款及处罚依据 摘录
刊发日期:2017-09-14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开栏语:今年年初,我市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取得突破:城市管理、文化市场、农业、畜牧兽医、渔业、商务、旅游等领域的执法职责,划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原分属于这些部门的全部或部分执法权,我市建立起了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综合执法体制。为更好地加大综合行政执法宣传力度,搭建政民沟通平台,从今天起,本报开设《综合行政执法之窗》栏目,适时刊登市委市政府的重大部署、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最新动态、工作经验、法律法规的解读等内容,以期达到推动工作、营造氛围、形成互动、遵法守法的目的。诚望社会各界给予关心、关注和关爱!


一、运输散体、流体物料的车辆超量装载或者封盖不严造成撒漏的查处。
  违反了《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运输散体、流体物料的车辆必须装载适量,封盖严密,防止撒漏。
  处罚依据:《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每平方米五十元处以罚款;不能按面积计算的,按每处五十元至二百元处以罚款。”
  二、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在运输建筑废弃物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撒漏、防扬尘措施的。
  违反了《青岛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核准的范围承运建筑废弃物,在运输过程中应当装载适量、密闭运输,并防止撒漏、扬尘。
  处罚依据:《青岛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罚。运输建筑废弃物过程中未随车携带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明、未采取有效防撒漏、防扬尘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出现撒漏的,可以按每平方米100元处以罚款;不能按面积计算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按每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处以罚款。
  三、消纳场未经核准关闭或者拒绝受纳建筑废弃物的。
  违反依据:《青岛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无法继续接收建筑废弃物的,应当在停止接收30日前向所在地区(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核准,不得关闭或者拒绝受纳建筑废弃物。
  处罚依据:《青岛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消纳场未经核准关闭或者拒绝受纳建筑废弃物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