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版:综合总第2022期 >2017-09-01编印

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十二条”详解
刊发日期:2017-09-01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十二、依法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和举证责任,稳妥处理厂群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5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污染者举证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一)排放的污染物没有造成该损害可能的;(二)排放的可造成该损害的污染物未到达该损害发生地的;(三)该损害于排放污染物之前已发生的;(四)其他可以认定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
  《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新《环境保护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新《环境保护法》第57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保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