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版:综合总第2019期 >2017-08-29编印

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十二条”详解
刊发日期:2017-08-29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十、全面如实公开排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新《环境保护法》第55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1)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2)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3)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6)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同时可以采取公告、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信息公开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等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予以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90日内公开本办法环境信息;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30内予以公开。
  新《环境保护法》第62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依据《环境保护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如果不公开或者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时限、内容公开环境信息,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十一、切实履行环境风险防范责任。
  新《环境保护法》第47条第3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企事业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综合环境应急预案,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对环境风险种类较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突发环境事件的,应编制综合环境应急预案;对某一类的环境风险,编制相应的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编制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预案。环境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本单位基本情况、周边环境状况、环境敏感点等;本单位的环境危险源情况分析;应急物资储备情况。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企事业单位有义务及时、有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态。
  如果企事业单位不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发生事件后,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按照相关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的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给予罚款等不同处罚,由公安机关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