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版:法治总第2017期 >2017-08-24编印

村集体土地承包引起的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不受理
刊发日期:2017-08-24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马连庄镇某村的一块土地,自2008年至2014年一直由被告张某承包经营,2014年6月马连庄镇某村委会在未将诉争土地收回的情况下,又将诉争土地发包给原告楚某,承包期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29年9月30日。楚某在交纳承包费后,张某以土地系其承包并每年交纳承包费为由拒绝将诉争土地交给楚某耕种。楚某无法获得承包土地,为此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系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的规定,本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本案是典型的由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发包不规范引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此类纠纷在村委换届后比较多。本案涉案土地就是村委会将同一块地分别调配给不同的村民所致,此类纠纷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本案中楚某没有取得实际承包经营权,正是由于村委会发包不规范,同一块地分配给不同的人导致的。笔者建议,村委会应加强土地承包方面有关法律知识的学习,政府有关部门也应有针对性的开展法律知识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