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版:综合总第2012期 >2017-08-16编印

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十二条”详解
刊发日期:2017-08-16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八、主动实施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新《环境保护法》第40条规定,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新《环境保护法》第46条规定,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第9点要求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到2017年,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第10点要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第13点要求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京津冀区域城市建成区、长三角城市群、珠三角区域要加快现有工业企业燃煤设施天然气替代步伐,到2017年,基本完成燃煤锅炉、工业窑炉、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替代改造任务。第14点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逐步推行以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
  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第1点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第7点推进循环发展,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促进再生水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
  九、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环境保护税)。
  新《环境保护法》第43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处所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