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期)
(三)小额贷款公司税收政策延续
1.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省级金融管理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 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省级金融管理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 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省级金融管理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农户界定: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5.小额贷款界定: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
主要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 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