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
新《环境保护法》第42条第3款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包括国家监管的重点排污单位和地方监管的排污单位。重点排污单位可以依托自由检测设备和人员自行开展监测,也可以委托其他监测机构进行检测。关于监测的内容和监测频次《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与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相关规范性文件都有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确保监测数据科学、准确,并保持原始记录、委托监测相关记录、自动检测设备运行维修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72条对违法规定作了相应罚则。如果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属于通过逃避监管的方法违法排污行为。公安机关将拘留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企业有可能被同时查封、扣押排污设施、设备,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还有可能受到按日连续罚款、责令采取限产、停产整治措施。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