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版:综合总第1993期 >2017-07-13编印

莱西市国税局 莱西市地税局贯彻落实国务院6项减税政策延续解读
刊发日期:2017-07-13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一)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延续
  1.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4.企业自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5.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6.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7.企业招用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科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主要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 46号)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