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围:
1、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包括: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没办理设定登记,包括农村个人使用宅基地,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国有企事业单位建设用地没设定登记的。
2、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包括:
①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包括转让、赠与、交换、继承、错漏、更名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②以有偿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包括转让、更名、分割。改变用途、调整用地位置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③土地使用证遗失补发登记。
(二)登记发证应提交的资料: 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权利人身份证明。单位用地包括:单位法人证明、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证、营业执照。个人用地包括:户口簿或户主的身份证;如需委托的还包括:委托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①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准建证。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提交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协议书及公证书外,还应提交土地使用权原始取得证明;
②因历史等原因无法提交权属证明材料的:个人用地,由四邻签名认可,居(村)委会开具证明。 单位用地,由四邻签名或盖章,原土地权属单位拟写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由其主管部门加具意见盖公章。
4、地上物权权属证明。
5、宗地图(城镇范围内用地,还需提交规划红线图)。
6、应缴纳土地增值费、耕地占用税、土地出让金、契税等凭证。
7、其他材料:国土部门审查材料时,认为还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变更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明:单位用地包括:单位法人证明、《土地登记法人代理身份证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证、营业执照。个人用地包括:户口薄或身份证;双方是直系亲属包括:由居(村)委会出具材料,并由户籍部门加具意见的证明书;如需委托的包括:委托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或监护人证明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原土地证书原件。
4、宗地图。
5、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①有关用地批准文件:因转让、交换、赠与、继承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交经公证的转让、交换、赠与、继承协议书或证明;属继承的,需提交被继承者死亡报告及申请继承用地证明书;属转让的,需提交经确认的地价评估资料;出让用地的,需提交出让合同及补充合同、批准文件及转让合同、转让地块投资证明或处分财产证明文件等。房改中出售公房的,需提交公房出售批准文件、售房合同。
②土地使用权主体不变而需更名的,提交名称更名证明文件;更名个人用地的应提交户籍部门的姓名变更证明文件;单位用地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名称变更批准文件;
③地址更名的提交户籍或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文件;
④用途变更的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城建规划部门或其他有批准权的部门批准土地用途变更的文件。
6、地上物权属证明。
7、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税费凭证。
8、其他材料:国土部门审查材料时,认为还需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