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程序
1、户主提出用地申请,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所申领并填写《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请审批表》。
2、经村(组)集体及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并在《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请审批表》相应栏中签署意见。
3、经当地国土资源管理所审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后逐级报批。
①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连同申请表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②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行文上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4、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
5、住宅建成后,由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进行验收,并办理土地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二)所需材料
1、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请审批表;
2、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如属分户,需分户前和分户后的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3、原办有土地使用证书并且改变土地使用面积的,需提交原有土地使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条件
农村村民申请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建设住宅,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平原地区的城市郊区每户宅基地面积超过100平方米;
3、丘陵地区、山区每户宅基地面积超过150平方米;
4、出租、出卖原住房的;
5、年龄未满18周岁的人要求另立门户的;
6、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子女另立门户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