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2日,接到马连庄镇果农于某投诉,称其在马连庄镇驻地的农资店购买了40箱(130元/箱)某品牌冲施肥,存在缺斤少两的问题,要求赔偿。
经调查,于某购买的郑州产某品牌冲施肥,该肥料2袋/箱,袋样标注10公斤/袋,实际称重发现9公斤/袋。消费者曾于2013年在农资店还购买过1吨该品牌冲施肥(当时未发现实际称重9公斤/袋的问题),消费者要求赔偿。经多次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被诉方农资店赔偿给消费者1吨(50箱,价值6500元)该品牌冲施肥作为补偿。马连庄市场监管所以此为基础,“诉转案”,立案查处此商家违法行为。
【案例评析】
《消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作为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的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商家提供的商品缺斤少两问题对消费者造成了财产损害,商家应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其违法行为,也应进行立案处罚。商品和服务是消费纠纷产生的源头,经营者要诚信经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改进商品及服务质量,达到既让消费者满意、企业又获得发展的双赢结果。
(莱西市消保委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