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朱先生于2016年6月22日打来投诉电话称于2016年5月23日在某商场购买了等离子电视机,价格为3000元,买的电视机不是新机,包装不完整,包装和机器的型号都对不起来,是二手翻新的,联系商家退一赔三,商家不同意,消费者请求莱西市消保委调解。
经过了解,商家给消费者送的电视型号与发票一致,电视机的机号与包装箱的机号不一致,商家提供了该电视的手续证明该电视不属于二手翻新机,商家承认系工作失误,由于工作失误导致装机用的箱子上的货号与电视上的货号不一致,是台样品机,同意给消费者更换新电视机一台,并补偿3000元。消费者认为商家给其送的电视拆过箱,是个用过的旧电视,属于欺诈,按照新《消法》的规定,要求退一赔三。双方分歧太大,无法达成一致。在消保委城区分会工作人员的多次调解下,商场同意退机的同时赔偿消费者9000元。
【案例评析】
《消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作为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的安全。《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涉嫌欺诈,在本案中,虽然商家认为是工作当中的失误,但送货为样品机而不是正品机给消费者的事实很清楚,应当按照《消法》55条规定来处理。
(莱西市消保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