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通报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有关情况,发布典型案例和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会上,有记者提问:“检察机关有哪些途径去发现侦查机关以办案为名插手经济纠纷?侦查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的情况呈现怎样的趋势?检察机关如何强化监督予以纠正?”
对此,最高检侦查监督厅副厅长韩晓峰回应称,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对于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等违法立案情形,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检察机关有权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经审查认为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制作《通知撤销案件书》,监督公安机关撤案。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主要通过以下两大途径发现:一是通过受理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检察机关提出的申诉控告发现线索;二是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能工作中自行发现。
从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涉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的情况看,近三年来此类案件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不当立案的涉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2801件,经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2644件;2015年的受理数为1712件,经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1542件;2016年1至11月,共受理1437件,经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1182件。
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特别是侦查监督部门一直将公安机关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案件作为刑事立案监督的工作重点,坚持做到发现一起,调查核实一起;核实一起,纠正一起。做好这方面工作,最关键的是发现线索,即知情权,没有知情权就没有监督。
韩晓峰表示,下一步我们将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联系,通过与公安机关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关注网络媒体报道、设立网络舆情观察员等多种方式,不断拓宽监督线索知情渠道,通过刑事立案监督促进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各类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
(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