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劳动维权
100.近几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青岛市逐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其中2011年3月至2012年2月期间,七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五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950元;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期间,七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40元,五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期间,六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80元,四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20元;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期间,六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四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50元;自2015年3月1日起,六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00元,四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50元。
101.劳动者如何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在用工前、用工时或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02.符合哪些条件,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103.劳动者如何与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时应注意:(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4)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104.劳动合同如何与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间的工资?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两个标准:(1)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2)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0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能否约定违约金?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此外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及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2)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06.哪些情形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答: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07.哪些劳动争议可以申请仲裁?
答:(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