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我市事业单位特殊人才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答:知识或技术密集、人才贡献率高、社会公益性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等条件的事业单位,以及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或带动作用、通过引进特殊人才智力成果可实现高水平发展的事业单位。
95.什么样的人员可以作为事业单位特殊人才?
答:受聘在事业单位关键岗位起关键作用的特殊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和技能人才,因工作需要急需引进的人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独特技能能够为单位带来较大效益的人才,以及其他紧缺人才等。
96.对特殊人才有哪些分配方式?
答:可以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效益工资、年薪制、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等分配方式。
97.对人力资源公司,政府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2012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经信委、财政、工商等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的意见》。优惠政策包括加大财政及投融资支持,在开拓业务、名牌申报面给予资金和政策扶持,完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各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机构和承揽外埠业务的本地机构,根据有关政策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补贴等。
98.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费有什么减免政策?
答:自2015年1月1日起,依据中组部、人社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
99.对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和收费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自2004年6月,根据《关于规范我市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人事代理服务工作的通知》(青人办法[2004]116号),取消了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费,对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实行义务人事档案代理服务,减轻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的经济负担。另外,自2011年起,派遣期已满未就业的原市内四区生源高校毕业生档案实行属地化管理,全部转至原市内四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曾在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保管的2008年以前(含2008年)毕业、派遣期已满未就业的原市内四区生源高校毕业生档案,也已于2011年8月份全部转至原市内四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