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版:综合新闻总第1868期 >2016-11-29编印

山东省旅游条例明年施行
刊发日期:2016-11-29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11月26日闭会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未标明其真实名称、经营范围、服务项目、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旅游经营者,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旅行社不得指定购物场所
 
      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杨利介绍,“当前,一些旅行社零负团费的经营模式广为社会诟病,这种‘低报价、高回扣’的方式,扭曲了旅行社的正常经营和导游等人员获取报酬的正常机制,严重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为此,《条例》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的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擅自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行社与旅游者在旅游合同中约定安排购物场所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以显著的方式明示。
      《条例》还规定旅游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标明真实名称、经营范围、服务项目、价格或者收费标准,向旅游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旅游产品和服务项目以及真实的旅游服务信息,公布旅游咨询、投诉和救助电话,对旅游者的有关咨询作出真实、明确的回答。对违反者将“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联合执法,投诉实行“首接负责制”
 
      为保证旅游投诉的及时有效处理,《条例》对旅游投诉实行首接负责制。《条例》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旅游者的投诉,能够当场处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当场处理的,属于本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部门,并告知投诉者,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和移交投诉的部门。《条例》明确规定对未被评定等级的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使用或者变相使用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年内同一门票价格不能再提高
 
      《条例》在“旅游经营”一章中对门票价格作了明确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景区应当在景区入口显著位置,公告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以及免收或者优惠门票的对象、条件和标准”,“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提高同一门票价格的间隔不得低于三年,提高幅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额。”  

                                 (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