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版:综合信息总第1846期 >2016-10-20编印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惠民政策100问
刊发日期:2016-10-20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73.参保人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签约门诊统筹如何办理?  
  答:门诊统筹实行定点签约管理。参保人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自主选择一家社区定点医疗机构签约。长期居住在农村的参保人,携带本人社会保障卡在村卫生室即可办理门诊统筹签约,签约村卫生室的同时即可完成与本街道(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约,毋需专门到街道(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签约。少年儿童签约门诊统筹按照上述办法办理,大学生由所属学校统一办理签约。
  74.参保人如何申办长期医疗护理保险?
      答:参保人需办理长期医疗护理的,由本人或家属携带相关病历材料、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护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青岛市长期医疗护理申请表》。护理服务机构接到申请后,按规定安排医保执业医师对申请人病情和自理情况进行现场审核,并按照《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评定标准进行初步评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按规定及时为参保人进行网上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委托的第三方(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收到护理服务机构提报的网上申请按规定提出审核意见,需现场审核的,经办机构安排两人到现场对申请人进行审核评估,护理服务机构及家属应当予以协助。
  参保人享受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待遇,其报销待遇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待遇不设起付线,参保职工在专护、院护、家护、巡护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报销90%,一档缴费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在专护、院护、巡护报销80%,二档缴费成年居民巡护报销40%。其中参保人接受巡护服务期间发生的除药品费用以外的一次性医用耗材费、治疗费、出诊费等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用,由护理保险资金按规定标准支付;期间发生的药品、检查检验等医疗费用,按门诊大病、门诊统筹有关规定结算。
  75.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以支付哪些医疗费用?  
  答:参保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本人或其家属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按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定点零售药店符合规定的费用,也可用于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谈判团购的补充医疗保险费。
  个人账户在定点零售药店的支付范围包括:药准字类药品;中药饮片;计划生育用品(包括药品和避孕工具);卫消字类用品;一次性医用材料和医用器械(包括管械准字、器监准字、医械准字);国食健字类保健食品。
  76.参保人员因异地转移、出国定居、死亡等原因终止社会保险关系其社会保障卡中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如何处理?
  答:(1)异地转移。调离青岛市无法转移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的,可由用人(或管理)单位持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医疗备案》表原件和复印件、安置地工商银行的结算帐户存折或借记卡原件和复印件,参保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账户金异地支付手续。
  (2)出国定居。出国定居参保人员可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持有关部门批准出国定居证件材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到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刷卡办理个人账户金余额一次性支付手续。其中,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携带经委托人签字授权文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死亡人员。参保人员死亡的,由其用人(或管理)单位经办人员携带单位的证明及死亡人员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刷卡办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领取手续。
  77.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享受哪些待遇? 
  答:(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青岛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伤职工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以上待遇。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不享受一次工亡补助金待遇,只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