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版:综合信息总第1810期 >2016-08-17编印

新政策为优抚对象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
刊发日期:2016-08-17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自7月1日起,凡在我市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死亡后,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补助标准按照青岛市物价局规定的基本殡葬服务免费项目及免除标准执行。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所需资金由我市财政承担。原享受定期抚恤的残疾军人、“三属”死亡后,仍按照增发12个月残疾抚恤金和6个月定期抚恤金的政策,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
            (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