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版:专版总第1791期 >2016-07-14编印

莱西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刊发日期:2016-07-14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我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网络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大众创造活力,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53号)、科技部《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5〕297号)和《青岛市科学技术局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青科字〔2015〕2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众创空间是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趋势、有效满足网络时代大众创新创业需求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众创空间作为针对早期创业的重要服务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等共同组成创业孵化链条。
  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众创空间资质认定、绩效评价等工作,并报上级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众创空间认定和备案
 
  第四条  莱西市级众创空间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众创空间的运营者,要具备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也可以是依托上述组织成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
  (二)众创空间的服务团队和主要负责人要具备一定行业背景、丰富的创新创业经历和相关行业资源,人员的知识结构、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能够满足大众创新创业服务需求。
  (三)众创空间应有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和创业服务体系。包括创客遴选入住、日常管理与服务、创客登记、毕业退出等制度。
  (四)众创空间应具备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能够为创客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办公条件,包括免费的wifi、办公场所、活动场地、产品展示区域;低成本的办公设施、餐饮、商务、投融资等配套服务。专注于特定产业或技术领域的众创空间,还应具备能够满足设计、加工制作、检验测试、研究开发等需要的必备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和公用设备等。
  (五)众创空间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专指办公和孵化场所,商业经营性场所除外)不小于200 平方米。
  (六)与众创空间签署入驻协议并纳入登记范围的创客不少于10个。
  入驻创客是指在众创空间内从事科技类或创意设计类及其相关产业的创新创业活动,将各种创意转变为现实的群体。具体包括初创企业、创业团队或创客个人。创客采用登记制度,由众创空间负责对其入驻创客在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业务管理平台的信息登记。
  (七)众创空间建有线上服务平台,能够整合各类创新创业资源,开展各种形式的沙龙、路演、大赛等线上线下交流活动。每年组织活动不少于10次,累计服务创业者200人次以上。
  (八)建立由投资和金融专家、成功创业企业家、管理咨询专家、技术专家等组成的创业导师队伍,有完善的导师制度和清晰的导师工作流程,聘任导师人数与创客比例不低于1:10。
     第五条   众创空间入驻个人、团队、企业的标准:
  众创空间入驻个人、团队、企业创业项目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要求,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相关信息按照《青岛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备案登记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录入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管理平台。
  (一)众创空间入驻个人、团队必须有明确的创业项目研发计划,并承诺项目孵化成功后在莱西市产业化。
  (二)众创空间入驻企业应是处于创业期的科技类和创意设计类及相关产业的中小微企业,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
  第六条  众创空间的认定申报程序:
  (一)各申报主体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形成审查意见;
  (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审核意见并进行公示,对通过审核且公示无异议的众创空间正式行文确认为众创空间。
  (四)报青岛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七条  众创空间认定需提供的材料:
  (一)莱西市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众创空间所用场地产权证明。场地属租用、合作及无偿使用的,需提供运营机构与产权方相关协议或文件说明;
  (四)开展创业活动说明及证明材料;
  (五)创客情况表、入驻协议及有关证明材料;
  (六)创业导师辅导制度及导师聘任协议等有关材料;
 
第三章  绩效评价
 
  第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众创空间实行年度绩效评价、统计和动态管理。众创空间应该按照要求报送统计数据和相关信息。
  第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创业服务能力、服务创业者数量、初创企业成长性等建立众创空间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众创空间进行量化评价。
      第十条  众创空间绩效评价程序:
  (一)自我评价。众创空间按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开展自我评价,将自评报告和有关证明材料报市科技主管部门;
  (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进行评价,形成专家绩效评价结论;
  (三)结果公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公示,评价结果作为年度众创空间奖励补助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众创空间绩效评价每年第一季度完成。对绩效评价优秀和良好的给予绩效奖励;绩效评价不合格或不参加绩效评价的,取消其当年各类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对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不合格或不参加绩效评价的,取消其众创空间认定资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众创空间管理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本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其政务网站公开以下信息:
  (一) 莱西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二)众创空间认定、备案结果;
  (三) 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众创空间应在显著位置悬挂众创空间标牌。
  第十四条  众创空间在运营过程中,如发生场地面积、运营机构、经营方向、决策目标等重大事项变化,众创空间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以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众创空间认定或年度绩效评价的,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后,取消其众创空间资格,三年内不再受理其众创空间认定备案申请和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莱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2016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