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版:综合信息总第1788期 >2016-07-08编印

莱西市民政局关于社区小型养老机构建设有关事项的公告
刊发日期:2016-07-08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的要求,满足老年人就近、便捷入住养老机构的需求,青岛市政府将社区小型养老机构建设列入2016年青岛市办实事之一。根据上级统一部署,我市今年需要建设3处社区小型养老机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标准
  (一)规模。按照国家民政部、山东省民政厅有关规定,以及《青岛市民政局养老机构建设服务和管理标准规定》(青民福〔2012〕4号)要求,每处床位不少于10张,不超过30张,每床平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
  (二)功能。能够提供机构养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具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功能,配备有关服务设施、设备,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短期托养、集中用餐、上门送餐、助洁助浴、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日均服务老人不少于40人。鼓励内设医务室、护理站,或与就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作提供医养结合服务。
  (三)人员。按养老机构标准配备护理员;配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专职人员。
  (四)管理。社区小型养老机构要建立健全管理服务流程和制度,建立日常服务台帐,详细登记老人姓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服务项目、服务时间等信息,有关服务信息经老年人签字确认后按月公示,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监督。
  二、登记管理
  在民政、工商部门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法人登记。设立许可登记条件、程序按照《山东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省民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民〔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法人登记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或《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执行。
  三、扶持政策
  社区小型养老机构建设(新建或改建)、运营、保险补助、税费优惠等,与一般养老机构享受同等补助政策。
  社区小型养老机构和护理人员,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实行商业综合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6〕3号)规定,享受商业综合保险补贴。
  请有意投资建设社区小型养老机构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于2016年7月17日前持相关证件、建设选址的有关手续到莱西市民政局福利科报名(电话:88400686),市民政局将根据报名情况择优选取建设单位。
  特此公告             
           201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