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版:平安法治总第1783期 >2016-06-30编印

致市民的一封信
刊发日期:2016-06-30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市民您好: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预防重特大爆炸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在此提醒您:
      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列入生产烟花爆竹的原材料(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氯酸钾、高氯酸钾、铝镁合金粉、铝粉、硫磺等)。
  请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法制意识,积极向公安、安监等部门举报涉及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邮寄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活动和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并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10
  祝广大市民身体健康!家庭幸福!
 
 
                         莱西市公安局
                             2016年6月
  
附:法律规定
 
  一、《刑法》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烟火发射药、黑火药或烟火药为原材料的烟花爆竹(包括成品、半成品、引线等),其中烟火药数量达到三千克或黑火药达到一千克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非法携带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烟火药一千克以上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的,或者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拒不交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携带数量虽达到上述最低标准,但能够主动、全部交出的,可从轻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疾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