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山东省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了6月7日山东省政府出台的《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修正案)》(下称《规定》)。《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及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如何处理。
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春田在发布会上称,《规定(修正案)》的出台为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和法律保障。
据了解,《规定(修正案)》对原《规定》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共十七条。其中,突出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组织保障责任,并明确指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的十项职责;规定了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完善了安全总监制度,要求安全总监应当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熟悉安全生产业务,掌握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同时,进一步完善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增加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治理方案,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督办,督促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悉,此次新规出台,建立了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组织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的职责等等。此外,《规定(修正案)》还完善了发包、出租的安全管理责任以及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范围。
“《规定(修正案)》对促进山东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发挥了十分重要的意义。”李春田说。
(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