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版:6·5环境日专版总第1767期 >2016-06-01编印

秸秆禁烧首次纳入环境考核
刊发日期:2016-06-01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近日,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今年,青岛市首次将秸秆禁烧工作纳入各区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考核,秸秆禁烧工作考核数据采用环境保护部秸秆禁烧卫星遥感监测核定结果。在重点禁烧区域(交通干线、高压输电线路附近、人口集中区、各级自然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等)每出现1处火点,所在辖区向市财政缴纳5万元;其他区域每出现1处火点缴纳3万元;秸秆禁烧期间,焚烧垃圾的视为焚烧秸秆,被环保部通报的火点,每起处罚辖区政府10万元。对全年未出现秸秆焚烧火点的区市,市财政奖励50万元。
  为切实做好我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市环保局根据青岛市统一部署,制定了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方案。工作目标,坚持“标本兼治、堵疏结合、属地管理、源头控制”的原则,突出重点,夯实责任,严防死守,力争全市范围内不发生焚烧秸秆行为。禁烧时间,夏季:6月1日至6月30日;秋季:9月20日至11月20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部门职责,在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对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发改、农工委、农业、农机、畜牧、公安、财政、教体、气象、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等部门在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中进行了责任分工。动员部署阶段(5月、9月中旬)。召开全市农作物秸秆禁烧专题会议,印发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方案,全面部署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各镇)召开启动会议,全面展开工作。全面禁烧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9月20日至11月20日)。秸秆禁烧期间,各镇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加强日常巡查和现场检查,及时制止焚烧秸秆行为。市秸秆禁烧领导小组将组织督查组、巡查组全面开展督查、巡查,督查结果全市通报。总结考核阶段(7月1日至月7月20日,11月20日至11月30日)。市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结合环保部环境卫星、国家气象局气象卫星监测火点数和各级督查、巡查情况,对各镇秸秆禁烧工作分夏、秋两季进行考核,并做全面总结。
  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环保局、发改局、农工委办、农业局、畜牧局、农机局、教体局、公安局、财政局、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及各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禁烧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王平令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秸秆禁烧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
  大力宣传引导。各镇要在主要路口、公共场所设置宣传标牌,村(居)悬挂横幅(每个村不少于3条),张贴宣传标语、禁烧通告。市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等新闻媒体要在黄金时段和重要版面大力宣传秸秆禁烧相关政策和内容,强化警示作用,引导大家自觉遵守秸杆禁烧工作。
  严格督导巡查。市农工委办、农业局、畜牧局、农机局等单位各安排一名分管领导与环保局组成四个秸秆禁烧联合督查组。禁烧期间,市政府督查室和联合督查组监督禁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查处各种焚烧行为。
     落实奖惩措施。秸秆禁烧期间,焚烧垃圾的视为焚烧秸秆,被环保部通报的火点,每起处罚辖区政府10万元,并从大气考核中扣5分;督查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巡查发现的火点,每起处罚辖区政府5万元,并从大气考核中扣1分。
     从严考核问责。发生秸秆焚烧行为被环保部通报的,全市通报并启动问责机制,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