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大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做好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利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实施农作物秸秆禁烧。通告如下:
一、在全市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麦秆、玉米杆等农作物秸秆;禁止将农作物秸秆倒入河道、渠道、水库等。
二、要教育引导农户购买和使用加装秸秆切碎装置的联合收割机,加强对未安装秸秆切碎装置的联合收割机的督查力度,小麦留茬高度要低于15厘米;对按要求加装秸秆切碎装置的农机专业合作社或服务组织将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小麦、玉米等农作物秸秆要采取机械粉碎还田、青贮、氨化、生物菌堆沤制有机肥和秸秆能源化等措施综合利用。
三、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市环保局、发改局、农工委办、农业局、畜牧局、农机局、教体局、公安局、财政局、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秸秆禁烧工作的宣传、引导和技术服务工作,充分利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确保秸秆禁烧取得成效。
四、凡违反本通告规定,发生露天焚烧事件情节严重的,市环保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每起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广大群众要积极宣传,自觉遵守禁烧规定。对露天焚烧秸秆污染环境的行为积极投诉或举报。投诉、举报电话:8849990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26日。
莱西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