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版:综合信息总第1763期 >2016-05-25编印

青岛市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业投入品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刊发日期:2016-05-25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业投入品行为进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发生在青岛市辖区内,由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举报的,经市农业行政执法部门查证属实的市本级或跨区域的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农业投入品案件(以下简称案件)。
  第三条 青岛市农业委员会负责举报案件的查处、审定、复核、奖励、监督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四条 纳入举报奖励案件的范围:
  (一)被对个人处以2千元以上或对法人及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二)未达到前款所列处罚案件,但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限制使用或假劣农业投入品,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三)符合移送司法机关条件的案件。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涉及生产经营使用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由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受理。举报电话:0532-81707505、举报邮箱qdnyzfzhc@163.com、举报地址:青岛市市南区燕儿岛路10号2606室、邮编:266071。
  第六条 纳入举报奖励案件按照下列程序认定:
  符合第四条第一、三项范围的案件由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提出申请,报市农委审核批准。
  符合第四条第二项范围的案件应当根据案情及案件危害程度、影响程度等,由市农委组织相关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作出评估或鉴定,报市农委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举报人获得案件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的案件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明确实名举报人和具体的被举报方;
  (二)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各执法监督部门掌握;
  (三)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举报的案件有处理结果;
  (五)举报的案件符合纳入举报查处奖励的认定标准。
  第八条 对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根据案件规模、影响程度等实际情况奖励举报人。
  被举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按照实际执行罚没收入的10%到20%奖励举报人;对符合移送司法机关条件的案件给予最低1万元,最高5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冒领奖金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 举报奖励在案件结案、罚没款上缴国库后实施。
  第十一条 举报人须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案件查处部门申领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需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未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应定期通报奖励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要建立举报受理、移交、查处、奖励及保密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严禁将举报人姓名、身份、电话、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举报人可向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三)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或者帮助被举报人逃避查处的;
  (四)违反财经纪律使用奖励资金的;
  (五)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 各区市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奖励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