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民间高息借贷的经济纠纷案件频频发生,其中不乏为经济纠纷掩盖下的集资诈骗案件。在当前银行存款利率低、股市低迷等背景下,民间集聚的大量资金缺乏多样化投资渠道,不法分子打着以投资项目、合伙做生意等“高收益”旗号,选择亲戚、朋友、同事借资或融资,很容易吸收巨额的民间闲置资金,最后卷钱逃跑。
民间借贷的特点
当前,单纯的存款获取利益的情况越来越不适应居民渴望更加富裕的需要,居民投资渠道的狭窄,经济、投资项目、法律等知识的欠缺,求富的渴望,在碍于亲戚、朋友、同事面子的情况下,将钱借贷给他人。现阶段民间融资有如下特点:
1、欺骗性。借款人往往隐瞒真实情况,花言巧语迷惑债权人,千方百计将债权人的钱弄到手,加之债权人的知情有限或为获当前,单纯的存款获取利益的情况越来越不适应居民渴取高额回报,将钱轻易借贷给借款人。
2、诱惑性。借款人承诺的高额回报,往往是银行同期利息的数倍,令债权人怦然心动。
3、难维权。借款人与债权人之间多以借条形式出现,有的根本就无借条或其它凭证,一旦出现纠纷,债权人难以维护合法权益。
民间借贷的危害
民间借贷隐藏着巨大的社会危害性。由于民间借贷是公民之间私下行为,初始阶段往往不被他人所知,管理及执法机关无法预知,待到矛盾凸显,借款人往往已是债台高筑或逃匿,使债权人血本无归,从而引发经济纠纷及社会矛盾,更有可能引发各类刑事案件。
1、民间融资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提供了可能。借款人编造理由,以高息为诱饵,吸收公众存款后,或挥霍,或携款潜逃,在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同时,给社会稳定带来极大的隐患。
2、容易引发其它刑事案件和社会矛盾。由于受害群众人数众多,被骗金额较大,有的人员倾全家之所有,也有的东借西凑,被骗之后自然苦不堪言,为了保证所投资金能收回,不受损失并获取自己所希望获得的利益,而引发上访、缠诉等社会问题。或在催讨过程中极易发生打架斗殴、绑架、非法拘禁等恶性刑事犯罪案件。
3、潜伏期长,后果严重。由于此类案件的特殊性,公安机关对非法集资活动情报信息的掌握比较被动,主动发现及有关部门移送的不多,而一旦群众到公安机关报案时,往往集资行为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甚至资金链已经发生断裂,资金已被转移。
4、缺乏证据,维权困难。民间集资者一般都是向亲戚、朋友、老乡等熟人进行非法集资,集资形式多种多样,有的口头约定,有的写借条,有的以现金偿付利息,有的将利息加入现金另立借条进行“利滚利”。一旦案发,有些受害者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造成公安机关取证难和群众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集资者在案发后,一般都已将集资款项挥霍一空,造成受害群众经济损失无法挽回。
防范对策
针对当前民间集资活动高发态势,市公安局提醒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慎重对待民间融资:
(1)公众在从事借款或其他商业投资过程中,一定要保留相关凭证,以便在遭受经济损失后,能够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补救。
(2)不要被高息红利所引诱,要分析借款人或融资人的经营实力及利润空间。
(3)不要轻信他人,不要贪图小利,避免上当受骗,防止因涉嫌犯罪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这些民间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国家不干涉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但为了保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规定了下列民间借贷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的;
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借人违反金融秩序转借牟利的;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借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如因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的分手费、“找关系、托人情”引发的请托费、赌债等。
警方提示
天上没有掉馅儿饼的好事,广大市民在遇到此类事件时一定要做到:增强防患意识,不要有“发横财”“暴富”等不劳而获的贪利思想;要增强维权意识,如发现受骗,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不要采取私了甚至非法途径解决。 (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