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十八届中央纪委历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以下简称“两个责任”), 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以及中央、省委关于落实“两个责任”的系列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从严治党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根本保证。党风廉政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担负主体责任,各级纪委担负监督责任。各级党委、纪委要深刻理解“两个责任”的内涵与要求,准确把握 “两个责任”的关系。党委主体责任是全方位的责任,既包括主体责任的内容,也包括全方位的监督职责;纪委监督责任既是主体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相对独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各级党委、纪委要从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主动肩负起“两个责任”,敢于负责、勇于担当,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就是渎职的意识,真正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到实处。 落实“两个责任”,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归口管党风廉政建设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厘清责任、知责明责,履责尽责、查责问责,细化内容、层层压责,通过严格检查考核、实施责任追究,倒逼责任落实,使落实“两个责任”纵到底、横到边,推动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二、落实党委主体责任
(一)责任内涵
党委主体责任,包括党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班子成员三个层面,是指党委统一领导、直接主抓、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目标任务的责任。各级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要建立完善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相互协调、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形成党委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自觉尽责、领导班子成员主动担责的工作机制。
(二)责任主体
1、市、区(市)党委对辖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2、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协党组领导班子成员既要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要求,抓好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又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人大、政协各项工作中。政府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要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贯彻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廉洁政府建设。
3、市直、区(市)直部门(单位)党委 (党组)要按照上级党委的部署,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并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求体现到实际工作中去。
4、企事业单位、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各项部署,扎实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三)责任内容
1、党委领导班子的责任
(1)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上级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准确研判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研究确定工作任务,明确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督促指导下级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并延伸到所有基层单位,构建上下贯通、分级负责、履职尽责的责任体系。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组织检查考核,实施责任追究。
(2)选好用好干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把好正确用人导向,健全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切实选好用好干部,匡正选人用人风气。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严肃查处 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违规考录招聘人员等违纪行为,建立干部“带病提拔”“带病重用”责任倒查机制,加大问责力度,着力防范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 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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