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版:综合新闻总第1729期 >2016-03-24编印

青岛市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
刊发日期:2016-03-24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青岛日报/青报网讯 结清2年即可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二手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至30%,扩大公积金异地贷款范围……
  记者从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召开的发布会上获悉,自2016年5月1日起,青岛市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以及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部分政策进行调整,以更好满足职工诉求。
 
二次申贷5年缩短为2年
 
  据介绍,此次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扩大公积金异地贷款范围;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等。其中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主要涉及:将二次贷款由结清5年方可再次申请,调整为结清2年即可申请;将二次贷款新建住房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调整为50万元、二手房最高贷款额度由35万元调整为30万元;二次贷同样实行单方缴存为双方缴存60%的贷款额度限制,即单方缴存的,最高贷款额度为新建住房30万元,二手房为18万元;二次贷款计算单笔贷款额度的缴存余额倍数由15倍调整为10倍。
  此次调整还包括将首次和二次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分别由40%和60%,统一调整至30%。同时,首付款比例与房龄挂钩,10年以上(不含10年)房龄的房屋,房龄增加以5年为一档,贷款首付款比例将相应提高10个百分点。
  在贷款利率方面,公积金二次贷款利率没有变化,为首次贷款利率的1.1倍。
 
扩大公积金异地使用范围
 
  此次调整还扩大大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范围,将省内异地贷款政策放宽至全国范围,对具有青岛市户籍,在其他城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在青岛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为确保异地贷款业务衔接,防范重复贷款引发风险,根据住建部要求,结合我市当前实际,对在我市开具过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的职工,纳入我市贷款次数管理,与我市公积金贷款认定标准相衔接。
 
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更简便
 
  我市还调整了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有关政策,主要包括,在提取条件方面,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在额度限制方面,规定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交纳的房租;租住本市其他住房的,每人每年只能申请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超过6000元。职工租赁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职工,每人每年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人士提醒,职工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需要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原件和租金缴纳证明原件。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原件、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职工的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对于职工及配偶虽经本市某一区(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但经核实在本市其他区(市)拥有住房产权登记信息的,均认定为有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