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版:专版总第1724期 >2016-03-16编印

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意见
刊发日期:2016-03-16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管理和退出机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青政办发〔2014〕13号)和《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关于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并轨的实施意见》(青土资房发〔2014〕3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筹房源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各类人才、新就业职工、本市农业转移人口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和已建成出租、已建成未入住、在建的廉租住房实行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的套型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人才公寓的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5平方米以内,其中面向高层次人才的套型建筑面积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
  二、申请标准
  (一)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单身人员除符合前述条件外须年满30周岁;
  2.人均月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月平均额,以市统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7平方米;
  4.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符合以上条件尚未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若人均月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城镇低保和低保边缘标准、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可按规定程序申请租赁补贴。 
  (二)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2.首次参加工作不满5年; 
  3.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4.在本市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应在公安机关办理市区范围内居住登记;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3.具有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4.在本市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 
  (四)农业转移人口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2.具有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3.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或虽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7平方米。
  (五)各类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3.在本市中心城区无私有住房或虽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7平方米。
  三、申请审核程序
  (一)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进行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房屋、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公示期为5日)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房产管理局;
  3.市房产管理局对初审资料进行审核后,将资料转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国土局于1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房屋状况的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资料转至市民政局;
  4.市民政局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家庭收入、财产、婚姻状况核查工作,并将审核意见和资料转市房产管理局,公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民政部门要求为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
  5.市房产管理局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
  6.市房产管理局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向申请人发放准予登记通知书;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房产管理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
  1.申请人通过所在单位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审核表和申请汇总表;
  (2)申请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住证、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外来务工人员)、住房情况证明等证明材料;
  (3)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4)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2.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料审查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房产管理局;
  3.市房产管理局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0日内,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基本情况及房屋状况进行审核; 
  4.市房产管理局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 
  5.市房产管理局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向申请人发放准予登记通知书;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房产管理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农业转移人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
  1.申请人通过所在单位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审核表和申请汇总表;
  (2)申请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住房情况证明等证明材料;
  (3)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4)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2.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料审查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房产管理局;
  3.市房产管理局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0日内,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基本情况及房屋状况进行审核; 
  4.市房产管理局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 
  5.市房产管理局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向申请人发放准予登记通知书;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房产管理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各类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
  1.申请人通过所在单位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审核表和申请汇总表;
  (2)申请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住证、劳动(聘用)合同、学历、住房情况证明等证明材料;
  (3)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4)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2.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料审查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房产管理局;
  3.市房产管理局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0日内,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基本情况及房屋状况进行审核; 
  4.市房产管理局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 
  5.市房产管理局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向申请人发放准予登记通知书;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房产管理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实行轮候和配租制度
  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新增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籍家庭等,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已建成未入住的廉租住房和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在优先解决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的基础上,将剩余房源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调剂使用。
  轮候和配租的程序:
  (一)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二)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房产管理局进行意向登记。
  (三)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四)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五)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由市房产管理局予以公示。
  (六)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七)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由市国有资产投资公司与配租对象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2)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4)房屋维修责任;
  (5)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6)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7)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8)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八)合同签订后,市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五、完善租金定价机制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按照低于同地段住宅市场租金标准并考虑承租家庭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价格、财政部门根据低收入户籍家庭的支付能力实行以下差别化租金标准:
  (一)人均月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本市低保和低保边缘标准的家庭,租金标准为0.75元/月·建筑平方米。
  (二)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边缘标准低于上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含)的,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30%确定。
  (三)人均月收入高于上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含)的,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50%确定。
  (四)人均月收入高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70%确定。
  新就业职工、各类人才、本市农业转移人口、外来务工人员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70%确定。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3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本意见实施前已配租的家庭仍按原标准交纳租金,合同期满后执行新标准。
  承租家庭有原住房的,配租房屋面积与原房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缴纳房租,其余部分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缴纳。市房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对保障家庭的住房和经济状况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调整、确定承租家庭享受的租金标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腾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但确无其他住房的,经审核批准后可按照市场租金缴纳房租。
  六、建立特殊困难家庭租金减免机制
  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家庭在承租期间,因特殊情况造成支付房租特别困难的(实际负担租金超过家庭收入的35%以上或经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大病医疗救助群体),应持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大病医疗救助证明等相关材料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租金减免。市房产管理局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会同市民政和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对承租家庭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情况属实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市房产管理局予以登记、备案,并出具租金减免认定书。承租家庭持租金减免认定书到市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办理租金减免手续。 
  特殊困难家庭租金减免额度为实际负担租金标准总额的50%,减免期限原则上为1年。其中对大病救助群体实行的租金减免,减免期限应与大病救助期限一致,最长期限为1年。超过减免期限仍需申请租金减免的保障家庭,应于减免期限到期前1个月重新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不再符合特殊家庭租金减免条件的家庭,市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应按规定的标准收取租金。
  七、公共租赁住房出售
  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租住满5年市政府准予出售的,承租人可以申请购买。购买价格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在综合考虑建设、财务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自购房人办理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由政府优先回购,回购价格考虑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等因素确定;政府放弃回购的,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建立完善管理和退出机制
  市房产管理局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市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应当搞好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监督管理,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市国有资产投资公司的同意。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市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发现承租人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市房产管理局经查证属实,应通知承租人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房产管理局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房产管理局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市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市房产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
  (二)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四)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拒不腾退的,市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本意见自2016年3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25日。2015年5月5日莱西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意见》(西政字〔2015〕21号)同时废止。
           莱西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