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版:消费时尚总第1723期 >2016-03-15编印

消费预付卡购买需谨慎
刊发日期:2016-03-15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13日(星期天)下午15点30分,消费者程女士投诉称包括其在内20多位消费者在莱西市某汗蒸店办理了汗蒸卡、美容卡,现在商家不干了,关门停业,且正在搬家,现在20余位消费者都来到商家门前要求商家退费,现场消费者合计还未消费的金额达一万余元,但商家拒绝消费者要求,遂投诉要求消保委出面解决此事。
 
【处理过程】
 
  接到投诉后,水集分会的工作人员于10分钟内赶赴现场。现场有消费者19名,情绪激动,经了解,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经工作人员长达3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由经营者刘某将19名消费者未消费完的预付卡的部分余额转至其朋友在南京路经营的“**汗蒸房”使用,并由该汗蒸房为消费者换发新卡,由该汗蒸房履行消费义务。剩余卡的余额由经营者刘某用其代理的化妆品按标价的4折兑换,共为在场的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一万二千余元,消费者表示满意。至当晚8点30分,19名消费者换卡和兑换化妆品全部办理完毕。现场消费者表示非常满意并对两名工作人员的工作高度赞扬。
 
【案例评析】
 
  《消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作为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的安全。《消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