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实行怎样的体制?
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实行省、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分级负责制。省人民政府负总责,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辖区内扶持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工作主体,乡(镇)人民政府为直接责任人,村民委员会为具体负责人。
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核查管理 依据那些政策规定?
依据的主要政策和规定有: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6〕84号)附件一:《山东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水移领字〔2008〕1号)、移民所在区(市)制定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
三、在水库移民人口年度自然变化核查中,那些情况下的移民应予以核减?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水库移民人口年度自然变化核查中予以核减:
1、移民已经死亡的。
2、户口已迁至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的。
3、原迁移民及其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村的。
4、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人口。
5、水库淹没影响的城镇、工矿企业、专项设施迁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征地拆迁人口。
6、已经被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正式招聘录用且签订合同的。
7、现役军人(含武警)提干的和符合士官转业安置条件的。
7、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
8、户籍已迁至非移民村的。
9、户籍虽然在移民村,但属于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10、对于生产安置村,在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中,只批准淹没土地,没有批准安置人口的。
11、违法犯罪被收监执行(管制、缓刑、假释的除外)的。
四、水库移民人口自然变化年度核查管理工作怎样进行?
以每年的12月31日24时为核查点时,由移民所在的村(社区)负责本村(社区)移民人口核查,镇(街道)对移民村核查的结果负责审查及确认。有关部门同时运用公安、财政等信息系统,对死亡、户籍变化、转由财政供养的移民进行核查。核查确认的结果在移民所在的镇(街道)及移民所在的村(社区)进行公示后,逐级上报。
加强日常管理,对不符合政策领取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的人员,立即停发直补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区(市)移民管理部门将核查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协调人民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部门停止发放被核减人员的直补资金。
五、核减掉的水库移民人口的直补资金怎样管理和使用?
被核减掉的移民自核定后的下一季度,不再将直补资金发放到个人,结余的资金由区(市)进行专户储存并进行统一调配,经批准后,统筹用于项目扶持。
六、不符合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人员领取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属于什么行为?给予什么处理?
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上述行为属于采用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国家财政资金行为,性质严重。处理措施有: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罚款等处理。
山东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文件规定:对故意违反规定或知情不报,对移民人口自然减员应减不减、虚报移民资金的,对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要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转由国家财政供养人员继续领取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将承担什么责任后果?
由财政供养人员领取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或由移民转为财政供养后的人员再继续领取水库移民后期直补资金,其行为、性质及后果更为严重,除给予取消移民资格、追回领取的资金外,还将依据党纪国法给予严肃的处理。
八、不符合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人员应当怎么办?
不符合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人员要认清骗取国家财政资金行为及性质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自觉向所在的移民村(社区)、移民镇(街道)或移民管理机构说明情况,主动不再领取并退回不应领取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争取从宽处理。
九、发现不符合政策的人员领取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应当怎么办?
应及时向不符合政策的人员所在的移民村(社区)、镇(街道)或当地移民管理机构报告,移民管理机构一经查实,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政策规定,对不符合政策领取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的人员进行处理。
移民机构联系电话:
青岛市水利移民管理局:85916123
莱西市移民办:81879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