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版:综合新闻总第1685期 >2016-01-07编印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刊发日期:2016-01-07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接上期)
      第四十九条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教材编写、出版、发行、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干部教育培训教材建设规划,审定全国干部教育培训教材。有关地方、部门和机构按照教材建设规划的要求,可以编写符合需要、各具特色的干部教育培训教材,积极选用中央有关部门组织编写、推荐的权威教材和学习读本,并可以选用国内外优秀出版物。
  第五十条  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需要。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管理,厉行节约,勤俭办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五十一条  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干部教育培训支持力度,推动优质培训资源向基层延伸倾斜。
 
第八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五十二条  建立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和激励机制。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应当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理论、知识掌握程度,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情况,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第五十四条  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应当区分不同教育培训方式分别实施。脱产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实施;网络培训和境外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和干部所在单位实施。
  干部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建立健全跟班管理制度,加强对干部学习培训的考核与监督。
  第五十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应当将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干部参加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干部年度考核表,参加2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干部任免审批表。
  第五十六条  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评估制度,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项目及课程的评估。
  第五十七条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评估,也可以委托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机构进行评估。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的内容包括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学风建设、基础设施、经费管理等。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评估结果,指导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改进工作。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