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版:平安法治总第1683期 >2016-01-05编印

见义勇为知识早知道
刊发日期:2016-01-05 阅读次数: 作者: lxxwzx  语音阅读:
什么是见义勇为?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9号)和《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对见义勇为进行了权威界定: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履行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行为”。具体讲有三个构成要件:
  第一,见义勇为是公民履行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的行为。如人民警察、解放军战士、保安、银行职员及其他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行为均不属于见义勇为;实践中几人邀约从事某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活动,如游泳、登山等,其中任何人发生险情,其他邀约人参与救援的行为,也不属于见义勇为。
  第二,见义勇为保护的对象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如为保护自身、家庭及亲属人身、财产安全与违法犯罪作斗争或抢险救灾等,不能被评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第三,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正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做出的与违法犯罪作斗争或抢险救灾等行为。如对受到伤害的公民实施的救助行为以及医疗单位实施的抢救行为,因其负有救助、抢救的法定责任,也不能被评定为见义勇为。
 
      发生见义勇为行为后如何申报?
 
  根据《条例》,各级人民政府是实施保护奖励的责任主体,具体工作由各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综治办)负责,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进行确认和表彰奖励。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见义勇为行为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通过书面或电话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党委政府综治办或市见义勇为协会(电话88405593)反映见义勇为事迹。市见义勇为协会收到反映后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了解、核实情况。
确认、表彰奖励见义勇为有哪些程序?
  一是申报。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人员,在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单位、个人和其他公民都可以向事发地镇级综治办或市见义勇为协会申报。申报时限为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情况复杂的不超24个月,超过申报时限的一般不予确认。
  二是受理登记。事发地镇综治办接到申请或反映后受理登记,初步调查核实。市见义勇为协会接到单位或个人直接申请和反映后,指导事发地镇综治办受理登记。
  三是调查。事发地镇综治办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了解、核实情况,收集相关证明材料,事实清楚、定性明确的填写《莱西市见义勇为审批表》,向市见义勇为协会进行推荐上报,由市见义勇为协会审核确认。情况复杂、定性不明的向市见义勇为协会汇报,由协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
  四是确认。经调查,事实清楚、定性明确的见义勇为行为,市见义勇为协会报市综治委确认,拟定表彰奖励文件。
  五是召开见义勇为评审会议。对情况复杂、争议较大的确认申请、举荐,市见义勇为协会组织由有关机关、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对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作出拟确认意见。
  六是公示。对拟报市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社会反响较大需要征询意见的,市见义勇为协会在确认前向社会进行公示,广泛征询意见。
  七是表彰奖励。市见义勇为协会向见义勇为人员颁发荣誉证书、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