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版:平安法治总第1682期 >2015-12-31编印

公证机构可以办理的公证事项
刊发日期:2015-12-31 阅读次数: 作者: lxxwzx  语音阅读: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具体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证明合同、协议;
  (二)证明委托、遗嘱、继承、赠与、财产分割;
  (三)证明收养、亲属关系、婚姻状况;
  (四)证明身份、学历、经历、受过或未受刑事处分;
  (五)证明出生、生存、死亡、居住;
  (六)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日期等属实;
  (七)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八)证明企业资信和经营情况、公司章程、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九)对招标、拍卖、股东大会、财产清点、估损、开奖、物品封存和销毁等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并予以公证;
  (十)证据保全;
  (十一)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十二)制作票据拒绝证书和违反行为记录;
  (十三)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法律规定、国际惯例办理其他事项的公证;
  (十四)提存;
  (十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登记事务;
  (十六)清点、保管遗产和其他财产;
  (十七)代书、保管遗嘱和其他非诉讼法律文书;
  (十八)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