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版:综合新闻总第1678期 >2015-12-24编印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刊发日期:2015-12-24 阅读次数: 作者: lxxwzx  语音阅读: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分工负责,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  中央组织部履行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制度建设、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等职能。
      全国干部教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负责指导本行业本系统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  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研究部署。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主管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地方各级干部教育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  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应当作为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干部所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干部教育培训职责的,由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垂直管理部门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部门负责。
双重管理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经协商,也可以由协管方负责。
  第十条  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抽调下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培训,必须报同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批,避免多头调训和重复培训。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育培训对象
 
  第十二条 干部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和优秀中青年干部。
  第十四条 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的集中轮训;
  (二)党的基本理论和党性教育的专题培训;
  (三)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
  (四)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五)在职期间的(各类)岗位培训;
  (六)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
  (七)其他培训。
  第十五条  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每5年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或者550学时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作出规划,统筹安排。
  其他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90学时。
                                   (待续)